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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以及市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作出的贯彻执行中央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应当
2、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第三条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S)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六)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
3、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下列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S)提请决策机关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四)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五)机关内部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六)其他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第六条决策机关应当每年第一季度确定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政府确立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相
4、关部门拟定。第七条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阶段应当有本单位的法制机构人员参加,也可以邀请本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
5、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提请党委和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等程序后,向合法性审查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成熟经验做法;(S)有关的评估报告、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五)履行专家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履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履行风险评估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
6、见书;(七)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书面审查结论;(A)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认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需要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合法性审查部门提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第十二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合法性审查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
7、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S)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一)书面审查;(二)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S)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四)组织法律顾问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法律顾问或第三方机构对其提供的咨询服务、合法性论证意见负责。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合法性审查部门对决策事项进行联合审查
8、。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合法性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查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应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者违法、相关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依据。审查意见由合法性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合法性审查部门印章。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相应修改,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决策机关有关会议研究前书面反馈合法性审查部门。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
9、查不合法的,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八条决策机关有关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合法性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当参加。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所需的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研讨等工作经费,由合法性审查部门提出专项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列入预算。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政府办公室备案。也可以参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提请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弄虚作假,导致决策违法或者失误的;(二)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三)泄露相关内容造成负面影响的。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