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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加强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结合我省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初步设计,不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规定,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的行为。第四条全省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产生新的基建工程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论证组织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
2、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组织专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书面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安排人员参加专家论证会议,并对论证工作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市、县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健全非煤矿山行业专家库,为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提供服务。建设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的专业要求,从全省统一建立的非煤矿山行业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于重大技术问题,可以从省内外科研院所特聘资深专家参加论证
3、。第七条专家选取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内容和论证重点,综合考虑专家的现场工作经验和设计、研究工作经验,合理配置专家结构。专家选取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从事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廉洁自律,学风严谨,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建议;(二)熟悉自然资源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业务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分析判断力,在相关领域有较高的影响力;(三)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应在5年以上,具有一定业绩,在本
4、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四)健康状况良好,有充沛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专家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士、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取得国家或省部级有关高层次人才称号和部分稀缺专业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五)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和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况。第九条专家论证时,组织论证单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介绍项目建设情况,讨论论证重点,成立专家组,推荐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由与会的全体专家集体推荐,由其具体负责组织论证并协调各专家意见。专家组应当根据需要,下设采矿组、选矿组、机电组、技经组、综合技术组等若干小组,具体分组由专家组组长协商各参会专家确定。每个小组应当不少
5、于3名专家,并推荐1名专家担任本小组主审。第三章论证内容第十条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定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写大纲,并对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规范、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安全规程,并满足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写大纲的要求。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前,建设单位应当为专家组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初步设计全套资料及设计说明(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二)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平面布置图、开拓系统图、井下井上对照图、选矿工艺流程图;(三)主要设备和安装工
6、程表;(四)工程概算书;(五)其他有关材料。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论证的,还应提供委托书。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和论证:(-)设计单位资质与建设项目的符合性;(二)设计依据的充分性(包括法律法规、现行政策、技术标准、基础资料、前置性审批文件和有关合同等依据);(三)建设项目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四)章节编排、内容体例、编制深度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编写大纲要求;(五)围绕总图布置、采选工艺、装备水平、工程概算开展设计合理性、先进性论证;(六)以“三率”设计指标为重点,开展各项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性、先进性论证;(七)绿色矿山建设设计与相
7、关规范的符合性论证。除以上审查和论证重点外,在安全环保、劳动卫生、节能减排、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设计,还应与国家或本省有关技术标准、编写大纲所要求的编写深度相适应。第四章论证意见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第十五条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对论证过程和修改过程进行概述,对重点审查和论证的内容逐一表述,对可能存在影响矿山生产建设、资源保护和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防治,以及其它重大问题因素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明确是否论证通过,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第十六条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载明组织论证时间、地点、组织论证单位、参加单位,并附有本人签字的专家名
8、单和参会人员名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组织论证单位及论证专家应当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论证工作,确保论证工作质量。第十八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的监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九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按规定选取专家,不按要求组织论证,或者论证意见与设计文件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论证,对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违规专家
9、从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库中移除。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3年4月26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冀自然资发(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专家论证工作,并对设计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条例和省政府工作要求,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新建和改扩
10、建产生新的基建工程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规范全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的组织形式、专家选取、论证内容,专家论证意见的编写等内容,研究制定了本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论证组织、论证内容、论证意见、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章节共21条内容。第一章是总则。共4条内容。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第二、第三条明确了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内涵和专家论证的定义;第四条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第二章是论证组织。共5条内容。其中第五条明确了组织专家论证工作的主体;第六条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健全非煤矿山行业专家库,为专家论证工作提供服务;第七、第八条明确了选取论证专家的条
11、件;第九条明确了专家组组长的产生、专家小组的设置和专家人数的设定等内容。第三章是论证内容。共4条内容。其中第十条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定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写大纲,并组织业务培训;第十一条明确了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论证前应当提供的资料清单;第十三条明确了重点审查和论证的内容。第四章是论证意见。共3条内容。其中第十四条要求专家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出具论证意见;第十五条要求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对论证、修改过程和重点审查、论证内容进行表述,对可能存在影响矿山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第十六条要求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人员等重要事项。第五章是监督管
12、理。共3条内容。其中第十七条要求组织论证单位和专家履职尽责,确保论证工作质量;第十八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专家论证工作中的职责;第十九条要求对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单位和出具论证意见的专家进行惩戒。第六章附则。共2条内容。明确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实施时间。三、适用范围全省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产生新的基建工程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适用本办法。四、需要注意事项(-)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专家论证,是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的必要条件。(-)开展专家论证工作的时间,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前。为避免因反复修改、论证、完善设计文件,影响正常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手续的办理,建议提前准备、尽早论证。(三)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专家论证会议前,提前书面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规定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五)组织论证单位应当为专家组成员提供规定的资料。(六)组织论证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预备会议,介绍项目建设情况,讨论论证重点,成立专家组,推荐专家组组长,组成专业小组,推选小组主审。(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安排人员参加专家论证会议,并对论证工作进行监督。(八)召开论证会,专家组对重点审查和论证的内容进行论证,出具合法、有效、明确的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