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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我县政务公开的监督、指导,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报告对象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二、报告内容1、落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2、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情况;3、贯彻落实县政务公开有关会议精神的情况;4、落实有关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批示、指示的情况;5、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各项情况;6、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自查工作情况;7、政务公开中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的情况;8、政务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上报的情况。三、报告时间和形式(一)报告时间1、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县领导小组年底向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全年工作情况。2、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等特别重要的事宜,由办公室向县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县领导小组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3、按上级部门要求和规定时间,及时上报。(二)报告形式1、口头汇报。一般主要汇报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情况,由政府办主任向县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副组长汇报。2、书面报告。一般由办公室向县领导小组汇报,由县领导小组向州领导小组汇报。3、集中汇报。由县领导小组各成员专题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