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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街道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化,加强内部监督,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X政发(2015)22号)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成立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组长直接分管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副组长由非财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监督部门承担内审职责。下设审计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第三条内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配备与财务工作职责分离的专职或
2、兼职审计人员,保证独立、规范、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笫四条建立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查、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第五条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业道德:(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二)内部
3、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勤勉、廉洁,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协助。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第八条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等;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报告、内审质量控制、工作规划、问题整改、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汇报;(三)聘请、委
4、托或更换第三方审计机构;(四)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五)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第九条内审办公室对内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一)制定、完善和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二)检查和指导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及时向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计工作情况;(五)对内部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第三章内部审计主要内容第十条内审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可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村级组织和项目建设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5、(二)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经济行为;(四)资产、财产的安全管理情况;(五)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八)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适当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执行情况;(九)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十)其他专项审计任务。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村级组织实行三年一轮审制度,年审计量要达到30%以上。第四章内部审计主要权限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具有以下
6、权限:(一)有权及时、全面了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管理信息,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二)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的有关账务、资料,并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责令被审部门限期整改;(三)内部审计机构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内审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7、资料,经内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五)根据工作需要,经内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或进行专项审计,费用由单位支付;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内审工作小组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报内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二)通过审查相关的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三)征求被审部门的意见后提交审计报告,被审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作无异议;(四)被审部门按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办公室;(
8、五)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四条内审办公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第六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第十六条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以点促面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十七条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9、,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第十八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内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将部分
10、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第七章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