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严禁耕地抛荒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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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投资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严禁耕地抛荒暂行规定为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效遏制耕地摞荒,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奖励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奖励条件(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经营主体签订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相对连片面积30亩以上,且只从事农业种植(仅限粮食作物、蔬菜作物、果类作物、油料作物、甘蔗)生产的。(二)依法流转且仍在有效合同期限内的土地,其中2020年起的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当地镇政府鉴证并备案存档。三、奖励标准(一)2022年之前签订的,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从2022年起,每

2、年按每亩100元奖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二)2022年起新增耕地流转的,当年度按每亩200元奖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年起按每亩100元奖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四、土地抛荒追责问责(一)耕地“非农化”、摞荒抛荒问题将纳入粮食安全大督查,同时纳入对村级的年度绩效考核。(二)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耕地“非农化”问题、抛荒博荒现象的整改,对落实不到位的、出现新增抛荒摞荒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追责问责。(三)各村委会对耕地“非农化”问题未及时制止、落实整改的,对揖荒抛荒现象未及时复垦的,一经发现,取消村主干当年度评优资格;摞荒抛荒超过5亩的,对村主干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五、附则(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二)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承担,并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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