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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局和谐发展,创建平安机关,根据上级相关指示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XX市统计局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行
2、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局法规股,法规股股长兼行政调解办公室主任,负责行政调解的日常工作。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二)每年一次听取调解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和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
3、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节过程中地位平等。(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市统计局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第七条信访人来访,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相关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我局业务分工由相关股
4、室接待,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先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申请表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由、本人的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第八条行政调解的时限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在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第九条行政调解的程序(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办公室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
5、三)调解员与调解办公室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由调解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行政调解专用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和复议机关申请处
6、理。(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整卷归档。第十条对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持行政调解协议书,向行政调解办公室申请置换争议调解书,加盖我局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履行争议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一)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六)不得请吃受礼、索贿受贿。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
7、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则由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行政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统计法规。行政调解范围:市统计局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行政调解原则: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
8、调节过程中地位平等。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行政调解程序: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办公室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三、调解员与调解办公室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人,由调解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行政调解专用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和复议机关申请处理。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整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