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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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工作以及相关建设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

2、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第二章听证目录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第九条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第三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参加人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听

3、证的组织机关。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等人员参加。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指导听证工作,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一)直接参与拟定行政决策草案的负责人;(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S)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制订听证方案;(二)主持听证会;(三)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

4、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四)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五)明确听证记录员;(六)组织分析、研究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七)拟制听证报告;(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听证记录员应当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听证笔录,准确记录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听证陈述人由负责拟订决策草案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担任。听证陈述人负责陈述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理由,答复听证代表的提问。听证代表可在听证会举行前,收集公众意见和相关资料,在听证会上就决策草案发表意见,向听证陈述人提问。第十五条听证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5、能力和正常的语言表达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二)熟悉听证事项,知晓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S)除被邀请参加的听证代表外,须与听证事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四)听证组织机关认为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四章听证会的组织第十六条听证组织机关拟订的决策草案连同听证方案、听证公告,应当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第十七条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于听证会举行日的15日前,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听证组织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听证事项;(二)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S)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人员数量以及听证代表产生方式等;(四)其

6、他应当为公众知晓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情况、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合理确定听证代表范围、名额、比例,并在听证公告中列明。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听证公告规定的时间,向听证组织机关申请参加听证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的,除提供本人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第二十条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为15至20人,通过自愿报名遴选或委托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推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方式产生,其中报名参加和委托推选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报名参加

7、听证会且符合听证代表条件的人数多于听证公告规定的听证代表人数时,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代表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的人数不足时,对已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听证代表,其他听证代表通过委托基层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推选产生。第二十一条听证组织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听证公告的要求,将确定的听证代表名单,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听证组织机关门户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布。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单位听证代表的,公布单位名称。第二十二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召开7日前,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第二十三条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在听证会召开前向听

8、证组织机关请假。提供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听证事项书面意见的,由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宣读,视为本人发表的听证意见。听证代表未经请假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参加听证会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决策事项依据的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无法举行或者无须举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延期举行或者取消听证会。延期举行或者取消听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听证代表、说明原因,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听证组织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第二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旁听人员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

9、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旁听人员数量通过听证公告确定。第五章听证会的举行第二十六条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举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二)听证陈述人介绍决策草案的内容、依据和有关背景资料;(三)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可以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四)听证陈述人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六)听证主持人总结会议,宣布听证会结束。第二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确定发言顺序及时间。听证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代表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代表拒绝

10、签名的,由听证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第二十八条所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因秩序混乱致使听证会无法继续进行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会。第六章听证报告的形成及运用第二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准备、会议情况等;(二)归纳、总结听证代表提出的听证意见;(S)采纳或不采纳听证代表意见的建议及其理由;(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第三十条听证代表提出

11、的意见,对于合法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不合理的,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报告和相关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三十一条听证组织机关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后,应当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向社会公布决策结论和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及个人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组织听证,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

12、究责任:(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的;(二)决策承办单位未按本办法发布听证公告、遴选听证代表、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三)听证陈述人提供虚假材料,听证报告严重失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第三十四条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听证代表资格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取消其听证代表资格。听证代表发表的听证意见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制止;情节严重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当场取消其听证代表资格。第三十五条扰乱、妨碍听证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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