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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为加强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区域内各类民政福利机构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二条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民政福利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
2、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应要求福利机构限期排除。第四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应联系相关部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止作业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第五条市民政局对本区域内民政福利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隐患督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乡镇(街道)民政办应结合日常安全工作,每月必须组织一次以上的安全隐患排查。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时要实行“一患一档”隐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
3、型、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或建议、处理结果等。第七条民政福利机构对一般安全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安全大隐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第八条民政福利机构应对已发现的重XX全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第九条重XX全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市民政局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第十条市民政局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逐级上报,同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单位通报,要求协助治理。第十一条市民政局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民政福利机构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受理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民政局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