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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切实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提升建设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与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
2、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将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第三条工程总承包原则适用于建设标准和项目需求较为明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或采用BIM技术、或采用装配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对于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复杂、需求和标准无法确定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第四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省、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经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以批准后的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的招标需求,
3、招标需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委托内容:前期审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具体实施范围;(二)技术指标:投资额、建筑面积、容积率、层高、楼高、跨度、道路等级、路幅宽度、污水处理能力等;(三)建设标准:各种材料的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设备的主要参数、指标、品牌档次;道路结构层、面层、材质、厚度;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等;(四)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艺要求、装配式、装配率、BIM技术等;(五)其他要求:功能需求、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等其他量化指标。第七条招标文件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区相关规定执行,除明确招标需求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文件应当提供完备、准确的水文
4、、地勘、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础资料;(二)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力,特别是工作范围、建设单位管理程序、风险划分、造价控制、预(结)算规则、变更及价格调整等条款;(三)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内容,特别是设计、施工等关键内容;(四)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最高限价以及限额设计要求。第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因项目特殊,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当确保市场竞争充分,并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交联
5、合体协议并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分工和职责。鼓励以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主,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转型升级。第九条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等),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互相之间不得有控股、参股、隶属或管理等利益关系。如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设计单位已经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
6、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互相之间不得有控股、参股、隶属或管理等利益关系。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将施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仅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勘察、设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完成。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
7、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合同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完成。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负总责;各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各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分包工程的设计、质量、
8、安全生产等承担直接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综合评审法,综合评审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类似工程业绩、质量奖项等。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项目,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确保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计价一般采用以下模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已经明确初步设计
9、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招标控制价后,要求投标人带施工图设计方案投标,有足够的深度、准确度和针对性的,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二)下浮率报价合同。因工程情况复杂、工期要求紧等特殊情况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采用下浮率报价合同:(1)项目应当执行限额设计,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加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设计内容标准及各个阶段造价的控制;(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的计价规则,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工程预算、结算、综合单价取值、价格调整、变更等计价口径;(3)中标价仅作为合同暂定价,其中勘察设
10、计等咨询费可以确定计费标准或价格包干;(4)工程总承包企业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建设标准、投标文件承诺等进行审核,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修改完善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施工图审查;(5)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按照约定的预算编制规则编制工程预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核后,结合中标下浮率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加上勘察设计等咨询费与原中标价相比较,低者确定为合同价,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作为施工期间进度款的支付及最终结算依据。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工艺标准等的调整、
11、设计变更;(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变更或价格调整;(三)地质自然灾害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损失或增加的费用;(四)主要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除上述风险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建设单位承当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价格管理,在合同中约定特殊材质、材料、设备的使用原则、定价机制和批准程序,明确限额设计的要求和违约责任,对于超过约定限额的费用不予支付,风险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总承包企业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各个阶段,对照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对设计
12、、概算、预算等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涉及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的质量安全标准。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争议的,当事各方在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保证项目的持续性。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根据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程或分阶段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第四章责任分工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提出项目需求,做好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二
13、)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S)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四)协助工程总承包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五)确认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各类设计方案、概算、预算、结算等,严格进行限额设计控制,监督项目造价、质量、进度、安全、工期等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交付等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造价、质量、安全、进度,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二)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落实配备工程总
14、承包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实施进度;(三)编制和报批相关文件,办理施工许可的审批手续,其中设计、概算、预算等文件需经建设单位确认;(四)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工程内容、分包单位进行总体管理、总体协调,做好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及时拨付;(五)负责项目调试、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编制竣工文件,做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维护及档案等工作;(六)负责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对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维修并承担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选择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须及时将企业
15、名称、资质条件以及合同文本报建设单位备案。第二十八条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依法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工程总承包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可在“备注”一栏中注明工程总承包企业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其他栏目按照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填写。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工
16、程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第三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时,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外,应将工程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法监督其履行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主体责任。第三十四条区发改、区财政、区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经济控制指标的核算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十五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