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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科学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中各责任主体行为,控制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含PPP模式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适用本细则。上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
2、件变化,原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施工等原因,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更(基线、位置、尺寸)、材料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工程质量及其他变更。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公示制,未经审查批准和公示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正公开、经济合理。第二章概算确定及调整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
3、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定。项目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确实需要超过的,设计单位应编制概(预)算调整技术文件和调整概(预)算书报区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区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预)算的,区发改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预)算申请。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实需要超过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审批机关
4、调整概算。第六条未编制投资概算的,项目工程变更概算调整的计算基数以经区政府批准的招标控制价或经财政审定的最高限价为准,不得以投资估算额作为基数(下同)。第三章工程变更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工程量变更的,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节约、及时的原则进行变更。工程变更报批按以下程序执行:(一)单个工程量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下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二)单个工程量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下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领导召集区发改局、区
5、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会审确认,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三)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领导召集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会审,形成纪要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方能实施变更。(四)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分管领导召集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会审,形成纪要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方能实施变更。第八条未按相关程序取得区政府审批文件的,
6、擅自增加工程量的,区政府不予负担,该部分工程量不进入工程结算,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预)算的,项目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预)算申请。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九条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单价的,按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的单价执行。(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新增项目,按规定重新组价,同投标下浮比例结算。(S)造价信息网价格以外的材料,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区发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共同市场询价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
7、询造价机构确定。第十条经批准同意实施的变更工程价款在工程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支付。第十一条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申请表、区政府批复意见、工程变更图纸等,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进行,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第四章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充分做好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向投标人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计量清单,尽量减少招标外延续施工的分项工程及施工中设计、材料的变更,使工程结算价和预算价能够基本保持一致,防止工程结算超工程预算控制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与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合同的
8、约定中:(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10%以上的,不支付剩余勘察费,且抄报行业主管部门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予以曝光。(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剩余设计费,设计单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且抄报行业主管部门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予以曝光。(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签证价款10%以上的,不支付剩余监理费,且抄报行业主管部门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予以曝光。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
9、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严格执法,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予以曝光,3年之内不得进入建设市场。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不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进行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服务单位责任条款应当列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第十六条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区监委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所指“以下”不含本数,所指“以上”含本数。第十八条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