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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质量奖评选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82025年)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O第二条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属企业的最高质量荣誉。第三条政府质量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第四条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不超过5个企业,连续获奖企业不占用当届名额。政府将质量奖所需经费纳入评选年度的财政预算。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人民政府设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质量强
2、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日常工作。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同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评审专家组成员的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公布。第七条区级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负责培育、指导、推荐本系统、本行业企业争创政府质量奖。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八条申报政府
3、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遵守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并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政策;(S)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四)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产品、服务、经营质量和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前列,经济效益、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领先,顾客满意度高,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公共责任,未发生因拖欠职工工资等社会债务引发的不稳定事件。第
4、九条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二)企业开展卓越绩效管理的自我评价报告;(S)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第十条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执行。第十一条政府质量奖评选程序如下:发布评奖信息、企业自愿申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社会公示,区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第十二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对获得发明专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省级以上标准化企业(工程)、省级以上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以
5、及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三条已获奖企业在获奖届满后,可再次自愿申报政府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第四章奖励和监督第十四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对首次获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再次获奖的企业不再给予奖金奖励,只享受荣誉称号。第十五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第十六条获奖企业在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资金、政策扶持,并可直接推荐申报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
6、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第十八条获奖企业在获奖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报请区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含服务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S)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