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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县政府全体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一、会议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二)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三)通报、分析、研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二、组成人员出席人员为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列席人员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2、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各群团组织、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三、会议安排(一)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由县长召集,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二)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于会前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建议,并报县长审定。四、会议要求(一)参会县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按规定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请假,应于会前按规定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指派人员代为参会,并将请假事由和指派人员信息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二)县政府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拟写会议纪要、整理归档会议材料等工作。会议纪要起草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三)县融媒体中心应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