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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把他们培养成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均应该进行思想品德考核。第二章考核评价原则与内容第三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价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思想品德实际表现为依据,实行量化考核,定性综合评定。第四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价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志愿者服务表现、遵纪守法、社会公德、集体观念等五个方
2、面,总分为100分。考核内容详见大学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附表一)。第三章考核评价要求与程序第五条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学期进行。各学院可按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第六条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关要求一致,由班级综合测评考评组负责。第七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工作。各班级要建立考核制度,班团干部要明确职责,准确掌握第一手材料,实事求是地记载每个学生各方面的情况,为考核评价提供事实依据。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后各班级考评组根据班级相关记录材料对学生进行评议,如实填写大学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结果汇总表(附表二,以下简
3、称汇总表)。第九条汇总表应向学生公布,学生无异议后确认签字。学生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班主任应接受学生咨询。咨询后仍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复核并予以答复。第十条汇总表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四章考核评价的运用第十一条思想品德考核评价成绩以15%进行折算,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评价的一项内容。第十二条学年度思想道德考核评价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和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在85分及以上者为良好;60分一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