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C020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器附件-电线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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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QC-C0201.01-2014强制性产枯认证实施细则电器附件电线组件2014年0901”发行2014年09JJ0111,实施中国质法认证中心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CNCA-Co2-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1 .细则中相关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2 .修改表3中对D类企业的监督要求。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O.通用要求1(M前言10.2术语定义11.生产企业分类管

2、理要求2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42.1基本认证模式二2.2 认证模式的细化42.3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43 .认证单元划分53.1 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53.2 同一认证单元内产品的覆盖原则53.3 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产品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64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64.1 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161.!1.x.64.3 申请资料审核4.4 型式试验4.5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84.6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7 其他事项95.认证申请资料及相关要求96.样品检测要求(送样数量、检测项目、试验方案)106.1送样(抽样)要求106.2检测项

3、目要求106.3试验样品要求106.4试验的实施117.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的监督相关要求117.1 工厂检查对象的界定和工厂检查的覆盖性要求117.2 电线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7.3 电线组件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117.4 电线组件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117.5 ODM/OEM模式的工厂检查要求7.67.7 获证后的监督128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158.1 变更的申请和要求158.2 变更评价和批准168.3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169.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169.1关键元器件和材料169.2关键元J169.3产品描述报告中对关键元器件

4、和材料的要求1610.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17I1.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17附件1:单元划分和送样数量18附件2:电线组件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19附件3:电线组件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20附件4: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21附件5:电线组件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及其申报要求22附件6:监督抽样检验的电线组件产品种类23附件7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的操作要求240.通用要求0.1前言电线组件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电器附件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C02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

5、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本认证实施细则是对实施规则的细化,应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CQC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电线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0.2术语定义0.2.1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TMP方式)试验由指定

6、的检测机构人员利用生产企业的设备进行检测,生产企业检测人员予以协助,检测报告由指定检测机构出具。0.2.2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WMT方式)试验由生产企业试验人员利用其设备进行检测,指定检测机构的人员对检测项目及检测条件进行目击,生产企业试验人员出具原始记录、起草试验报告,指定检测机构的人员审核并确认,试验报告由指定检测机构出具。0.2.3ODM(Origina1.DesignManUfaCtUrer)生产厂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生产者(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0.2.4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ODM产品初次获得产品认证证

7、书的组织。0.2.5OEM(Origina1.EquipmentManufacturer)cJ按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生产厂。委托人可以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制造商);OEM生产厂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生产厂的设备下生产认证产品。1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CQC搜集、整理各类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对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化的分类管理。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分类依据至少以下方面的信息进行:工厂检查(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果;监督抽样的检测

8、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用户抽样);麟嗑徽啕S南部周塞魏的质量信息反馈;认证产品的检测能力;其他信息。CQC依据以下分类的基本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定级,并根据各类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重新分类定级,实现动态化管理。生产企业分类结果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按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表1生产企业的分类原则企业类别分类原则A类B类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认证机构对所收集的质量信息和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并确定分类结果。评估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a)工厂检查:近2年内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没有现场验证或不通过的情况;b)产品检测、抽查结果:近

9、2年内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国家级、省级的各类质量监督抽查和一致性确认检验结果均为“合C)通过CQC对生产企业检测能力的评审。d)其他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相关的信息。B类除A类、C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B类。C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标准换版原因除外);b)被媒体曝光获证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c)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D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b)获证后监督检

10、测结果为安全项不合格的;C)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d)被媒体曝光获证产品质量存在较大影响且系企业责任;e)国家级、省级等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为不合格,且不合格项目对获证产品质量存在严重影响;。不能满足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g)CQC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D类的。如有变化,以CQC公开文件为准。2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2.1 基本认证模式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2.2 认证模式的细化根据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如下:模

11、式1: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模式2: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其中,获证后监督的有关要求见7.6“获证后的监督”的规定。2.3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认证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表2认证模式的适用性,提出适用认证模式的申请。表2认证模式适用性企业类别申请类型初始申请扩类申请扩单元申请A类/模式1模式1B类模式2模式2模式1C类/模式2模式1D类/模式2模式1初始申请:对于生产企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CNCA-C02-0k2014)适用范围内产品的CCC证书而进行而进行的初次认证委托;扩类申请:对于生产企业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12、一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CNCA-C0201:2014)适用范围内产品的CCC证书而进行的再次认证委托,且工厂界定码与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不同;扩单元申请:对于生产企业已获得本细则适用范围内产品的CCC证书而进行的再次认证委托,且工厂界定码与已获证的工厂界定码相同。CQC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3 .认证单元划分3.1 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毓瞥翻?同、所用主体材料(见附件5)类别相同(例如金属、热塑性、热固性等)的同一类电器附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具体单元划分要求详见附件Io3.2 同一认证

13、单元内产品的覆盖原则此条为空。3.3 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产品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3.3.1 不同认证委托人、不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3.3.2 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生产的相同产品,当生产企业为A类时,可仅在一个单元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需提供样品/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B、C、D类生产企业的产品则每个单元均需进行型式试验。333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样品/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4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4.1 认证申请

14、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向CQC提出认证申请。申请时,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工商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产品描述、协议书等。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CQC在受理认证申请后,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确定该申请所适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制定认证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在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所选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CQC将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所适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协商一致的,受理申请并制定认证方案;协商不一致的,委托人可采用其他适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修改申请。4.2 认证方案CQC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制定认证方案,并将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2)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3)实验室信息、;(4)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5)预计的认证费用;(6)有关CQC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7)认证各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责任安排;(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4.3 申请资料审核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CQC和/或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CQC和/或实验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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