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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XX省机构改革方案XX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XX市机构改革方案及XX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
2、关规定,集中行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调查、行政强制等职权,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是XX县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XX省人民政府批复授权范围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授权划转的执法事项,集中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一)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移送需要行
3、政处罚的案件,负责审查移送的初步调查材料、立案及立案后的调查、处罚、送达、结案等工作;行使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强制权。(二)负责将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三)负责将案件查处情况即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平台”,及时将案件信息反馈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第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七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使与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以及是否根据许可审
4、批内容从事活动,履行监督责任,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二)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立即开展初步调查工作,了解当事人信息及基本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记录并送检、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四)负责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资物品、证据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
5、在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移送案件时随案移送,结案后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交由县财政局统一处理。(五)负责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六)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履行违法行为查处后的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办理许可审批工作。(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案件管理系统录入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积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并依照本规定积极配合、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九条县司法局负
6、责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防止执法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发生。第三章执法协作第十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的投诉、举报、信访,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属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的投诉、举报、信访,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移送。第十一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立案处罚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移送并提
7、供相关证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补充证据材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案件最终处理的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书面抄送给移送部门。第十二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已移送处理的案件,利害关系人要求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案件移送情况以及负责处理案件的具体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8、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鉴定机构提供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第十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行政许可或其它证据材料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协助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第十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在查处案件时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进行协助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系、对接。第十六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
9、活动时,需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支持和配合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并抄送相关文件资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十七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和其它业务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的违法行为,需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防止损害扩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违法现场。第十八条对依法可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第十九条县综
10、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在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手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文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抄送该处罚决定书。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抄送的处罚决定文书后,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规范、指导,并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等手续。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二十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对接;建立健全信息衔接机制,相互通报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况,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第二十一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乡执法人
11、员的业务培训。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应当及时通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力口,并将相关文件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等文件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第五章保障监督第二十四条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县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成员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存
12、在的困难和问题。第二十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第二十六条县公安部门对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及时查处阻碍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违法犯罪行为,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安全保障。第二十七条县委县政府督查服务中心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情况进行督导考核,最终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考核。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县司法局通过执法备案、案卷评查、受理投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全程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
13、)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第三十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案件调查与处罚分离机制,强化内部制约;建立“开门审案”制度,邀请县检察院、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等列席案审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决议过程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执法腐败现象发生。第三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督查、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4、的行使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第三十三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由县政府协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司法局负责解释。XX县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受理)表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移交清单一、必备材料(需经当事人确认) 1.当事人信息(能够表明当事人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票据等能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二、根据案情应提供的材料口1.投诉举报材料; 2.询问笔录;口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口4.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查封)文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及有关事项审批表;口5.采(抽)样记录及抽样现场照片、检测(监测)、鉴定报告送达回证;口6.对检测(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应附复检的相关材料(含复检报告及送达回证)口7.委托鉴定书及送达回证。口8.其他应当移送(受理)材料。(备注:请在序号前的口内打)移交单位:(盖章)受案单位:(盖章)移交人:受案人: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