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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科学技术厅、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X科发条2019)75号)、XX市创新券管理细则(试行)(X市科发(20XX)60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我县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第三条每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额度安排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实际
2、情况确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券的兑付以及对县域内创新载体开放共享科技资源进行补助。第四条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县科技局负责制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创新券年度预算和重点支持类预算,具体负责创新券的审核、受理、公示、兑付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对象与范围第七条创新券发放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在本县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本县范围内经各级政
3、府认定的众创空间创业的创客(或创客团队)。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第八条创新券类别(一)技术服务券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二)政策奖励券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直接向企业发放的县本级科技经费奖补。具体参见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X政发(2020)33号)文件。如有政策修订,按修订后标准执行。第九条创新券仅限于创新券使用者与非关联单位开展的科技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
4、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第十条创新券接收对象为在XX省科技大脑创新地图中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及经县科技局审定的地方载体。第十一条向本县提出申请为地方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申请注册为地方载体的单位需通过“XX科技大脑”在线填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XX县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
5、;(二)承诺书;(三)营业执照;(四)上年度财务报表;(五)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佐证材料,包括从业资格、服务人员名单及资历、科研设备清单等;(六)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第四章使用与兑付第十二条创新券采取“电子券”方式,申领、发放、使用等环节须通过XX科技大脑进行。第十三条创新券原则上“诚实申请、先领先得、定期兑付”。企业凭营业执照、创客(或创客团队)凭身份证、众创空间协议完成创新券用户注册,创新券使用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技术服务券)根据不同服务类别和使用对象确定最高申领额度和支持比例。使用规则: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按需申领创新券额度,使用有效期限为3
6、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可多次申领。同个科技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拆分使用创新券。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按发生费用给予抵扣,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万元。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按发生费用的20%给予抵扣。申报周期内,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评定为高成长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不属于重点支持对象的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每家(位)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第十四条“XX科技大脑”网上平台常年受理创新券兑付申请,县科技局定期集中拨付资金。创新券使用者或注册地在XX的创新载体应在合同(或协议)履行期内或履行期限届满日起90天内通过“XX科
7、技大脑”提交兑付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一)合同(或协议);(二)发票、付款凭证;(三)服务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企业可将创新券作为直接支付手段,抵扣购买服务所需费用,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第十六条“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在补助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的均不享受创新券政策支持。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能重复使用。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付申请,逾期不得使用与兑付。第十八条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创新券兑付的项目和申请入库的创新载体进行评审,提交县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
8、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创新券兑付和创新载体入库。如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科技局提出,县科技局自异议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给予回复。第十九条对利用创新券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的县级及以上创新载体,根据其开放共享实绩,县财政给予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一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的补助(已列入省、市级的创新载体,县本级不再予以补助,仅将其创新券工作实效纳入创新载体评价内容)。第二十条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
9、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限期整改、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并依据XX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第二十二条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相关机构,应当保护创新券使用者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XX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科(2018)35号)同时废止。20XX年12月20日前在创新券系统内已经使用的创新券仍按X科2018)32号文件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