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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政务信息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局综合处负责对各处室、各单位、各市县局报送的政务信息采集、加工和上报及及统计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局综合处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我区药品监管方面的政务信息;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局综合处报送政务信息。第四条报送政务信息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要素齐全、条理清楚,全面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具有时效性、可比性、指导性、成效性,内容应
2、当真实客观、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第五条政务信息主要分为情况反映类信息和决策参考类信息。(一)情况反映类信息主要包括重要工作动态、重大部署落实情况、行业产业发展重要信息、每月(季度)重要数据等。此类信息应注重“短、直、快”,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二)决策参考类信息主要包括重点难点问题、重要形势分析、重要统计分析、经验做法总结、调研报告、出访报告等。此类信息应突出深入性、逻辑性、针对性,通过系统思考,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并注明主要执笔人。第六条政务信息报送重点。(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政策和措施出台后贯彻落实情况和具体落实措施;落实决策中取得的成效、出现的
3、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建议;决策实施完成后,报送总体情况。(二)年度、季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工作措施创新情况。(S)具有推广价值和指导意义的药品监管工作经验,有参考价值的各种专题调研报告及工作建议、意见和设想等。(四)区局综合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发出约稿通知,提出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各处室、各单位应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约稿信息的报送。第七条机关各处室每月向局综合处报送的情况反映类信息应不少于2条,每半年要报送1篇决策参考类信息;直属各事业单位每月向局综合处报送的情况反映类信息应不少于1条,每半年要报送1篇决策参考类信息。各处室、各单位在局网站刊登的
4、信息未经修改报送至局综合处的,不予计算。第八条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报送信息,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发。第九条政务信息考核计分标准。(一)计分标准。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每月上报情况反映类信息达到规定数量积4分,每多报一条积1分,每少一条扣2分,扣完为止(直属各事业单位每少报1条扣4分);决策参考类信息每半年达到规定数量积10分,每多报一条积3分,每少一条扣10分,扣完为止。(二)加分标准。被自治区党办、政办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被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的信息每条加30分;本局主要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加分信息按最高标准加分,不重复加分。(三)未按时完成约稿信息任务,一次扣5分,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重大紧急信息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的,一次扣50分。(四)局综合处向上级单位转报并刊用的,分数记在采写单位。第十条局综合处每季度通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政务信息采用和积分排名情况,年底汇总后作为年度考核评分的依据。第十一条对违反政务信息工作规定,迟报、漏报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