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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实施与资金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是由教育部、省教育厅主导并由企业支持实施的项目,以深化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为目的,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第三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类型主要包括新工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和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等。第二章项目性质与级别第四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按主
2、管部门发文确定通过结题验收时间节点统计认定,教育部发文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省部级别认定;教育部下属司、省教育厅发文通过结题验收项目的按市厅级别认定,如有未能确定的项目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项目级别认定。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由教师在教育部、教育厅管理平台中,根据有关企业发布的通知进行申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统一组织申报。未经学校审核通过申报的项目不在统筹管理范围,同时项目的级别、管理、经费和产生的经济纠纷,均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行承担,学校不负责解释。第六条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组织教师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实施并完成。第七条申报项目数量根据
3、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由教务处在组织申报通知上明确。第四章合同(协议)签订第八条凡涉及需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合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报非诉讼法务工作情况登记表合同(协议)用章审批表,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合同(协议)内容并在非诉讼法务工作情况登记表合同(协议)用章审批表上签字;项目负责人持填报完整的登记表、审批表和纸质版合同(协议)书到教务处,由教务处报送学校法律事务部审核,并协助办理盖章手续等。未经学校审核通过申报的项目,合同(协议)不在审核范围。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和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合同(协议)内容,把控项目各方责权利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条教学单位负责督促、指导
4、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按照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第十一条教务处协助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认定工作。认定的依据为项目负责人与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中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企业提供的相关结题证明材料、资金的使用等。第六章经费管理与使用第十二条凡以*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财务处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设置独立经费账户,为各立项项目设立子账户,做到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学校根据项目级别、特点、建设成效及实到经费情况,给予适当经费奖励。第十四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到教务处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教
5、务处负责办理经费入账相关手续,财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协助项目负责人给企业开具正式票据等。第十五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分配,5%为项目的管理费,用于组织申报、审核协议与评审等方面开支;95%为项目建设经费。第十六条项目建设经费分两期划拨使用。第一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40%,在项目立项后可使用;第二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60%,在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报销。因项目未能按时结题或项目中止,学校有权追回报销款,造成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十七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打印、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二)
6、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三)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中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四)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五)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所需购买的实验材料、试剂、计算机耗材等消耗品的购置费,以及标本、样品采集的加工、运输、包装费等。(六)测试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测、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学校有关
7、规定执行。(八)劳务费和餐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成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以及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组织实施过程产生的餐费。此部分开支不得超项目经费总额25%。(九)印刷出版和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印刷费、出版费、专利申请及相关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第十八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改造等费用。第十九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参照学校有关报销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和合作企业联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如有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备教务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有关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