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委审计工作要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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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制定审计工作要点的背景二、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简介三、“2014年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审计要点”解读 一、制定审计工作要点的背景 (一) 2014年实施新的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我委开始实施新的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的方案对市级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实行结题必审;对1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选取10%进行结题审计。经统计我委2014年100万元以上的结题项目达到94项,2015年100万以上的结题项目将达到159项。另外,方案中还涉及中期检查,对市级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中期检查实现全覆盖;对1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同样选取10%进行中期经费检查(201

2、5年50万-100万的项目629项)。 1. 1.审计(检查)工作的组织审计(检查)工作的组织 根据职能的分工,市科委条财(审计)处负责各项审计工作组织与实施。委托审计工作:条财(审计)处依计划安排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约定书,由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由天津市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具体实施或联合中介机构共同实施。由此将条财(审计)处和经费监管中心的力量与服务外包相结合,形成监管、检查、审计一体的监督体系。 2. 2.审计(检查)的依据审计(检查)的依据 科技经费的专项审计(检查),要依据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意见、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天津

3、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科委科技经费审计要点、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来实施。 3. 3.审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审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都纳入检查和审计的范围。 4. 4.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监管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监管 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监管,将逐步实施“复审”制度,组织相关专家参加的审核工作组,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审,以确保审计结果真实有效。 通过审核审计报告和“复审”,每3年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排序,淘汰部分审计质量不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及时补充会计

4、师事务所,实施优胜劣汰。 (二)以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二)以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在以往的审计中发现,科技经费未单独核算、自筹资金未到位、项目执行中支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变更申请、科研经费被挤占挪用的现象。 二、科技计划体系(一)应用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又称“自然科学基金”) 定位:围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注重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注重与产业链的衔接。 组成:由青年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三部分组成。(二)科技支撑计划 由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工程)组成。 我市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立项数和资助额基本保持稳定,科技

5、经费重点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产业发展计划 定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资助对象主要为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组成: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周转资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科技成果及产业化推进项目这三类项目组成。(四)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 以制订科技发展战略、法规、政策,研究科技工作重大思路和举措为目标,为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参考,为重大专项实施和重大工程建设提供战略研究服务。 资助对象为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五)科技创新体系及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又称平台项目) 与科技发展重点领域紧密结合,强化顶层设计和统筹

6、协调,着力推进一批综合性、开放型科技创新大平台建设。支持重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建设。资助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六)人才引进与科技合作计划 聚集国内外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发挥科技领军人才在项目实施中的带动作用,在若干重点领域加快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聚焦国内外科技资源,加大开放力度,促进国内外单位间、机构间、政府间科技合作,与部市会商、院地合作衔接,推动科技招商,适当资助在津召开的国际科技会议和活动。 三、“2014年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审计要点”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课题)经费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依据,根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

7、合项目审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特制定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审计要点,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一、承担单位接受审计时需提供的材料一、承担单位接受审计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承担单位在接受审计时,必须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需要的材料(附:审计所需资料明细表参考)。 (二)承担单位在接受审计时,须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加盖公章、同时有本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的审计承诺函,保证所提供的审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承诺函将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附:审计承诺函参考) (三)项目(课题)所涉及5万元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国际合作交流等支出的有关合同文本,应作为审计报告的重要取证资料归集到审计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依据

8、二、审计依据(一)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表、天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天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市科委的课题预算变更批复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项目(课题)的审计依据。(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意见及天津市科委科技经费审计要点三、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的审计原则三、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的审计原则(一)承担单位名称应与任务书一致,发生承担单位变更或调整时,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二)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应持续经营,并需提供项

9、目(课题)执行期内的年检证明、税务登记等相关证明资料。(三)课题名称与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一致。四、信息变更的审计原则四、信息变更的审计原则 信息变更均需提供市科委的相关批复材料,否则依据未变更前的信息进行审计。五、经费支出起止期限的审计原则五、经费支出起止期限的审计原则(一)验收、结题审计 1.经费支出起止期限应以项目(课题)任务书为准,起止期间变更,应取得市科委对起止期间变更批复。 2.项目(课题)在起始期前,原则上不得有经费支出,否则需出具市科委主管处室批复的确认经费提前支出的证明资料。 3.截止期后原则上不得有经费支出,否则需出具市科委批复的项目(课题)延期批复资料;但项目(课题)截止期

10、后存在以下情况,不需提供延期批复即可确认经费支出: (1) 起止期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需在课题截止期后支付尾款或保证金的。 (2)项目(课题)截止期后三个月内预计发生的结题验收费用、课题结题审计等费用。承担单位须向会计承担单位须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预留费用申请单并加盖公章。经审计人员审核合理后,可以确认为支出。师事务所出具预留费用申请单并加盖公章。经审计人员审核合理后,可以确认为支出。 4.针对结题后大额未付款事项(一般不应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一般不应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20%20%),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合同金额发询证函,予以确认。 (二)期中审计 经费收支时间截止到审计进驻日,需依据项目(课

11、题)任务书及预算表进行审计。 六、不同来源经费的审计原则 (一)项目(课题)的经费审计是对总经费的审计(全成本审计),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其他经费等全部课题经费来源,不得以抽审结果作为确认全部经费支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自筹经费收入、支出应大于预算收支90%。若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90%,应作为重要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二)市财政科技经费是审计重点,不符合预算标准的经费支出不予确认;自筹及其他来源经费审计重点是经费到位与支出情况,以及经费支出与课题的相关性,与课题无关的费用支出不予确认;对于不予确认的经费支出不可计入支出审定数。 七、单独核算及账务处理的审计原则 (一)项目(课题)

12、经费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虚列,不得将其他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计入本项目经费支出;因单位未单独核算造成经费支出无法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应暂停审计,待承担单位将账目整理明晰,并可确认项目经费支出后方可开展审计。 (二)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根据市科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明细科目设置要求对项目进行单独会计核算。 (三)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课题)决算表应与项目(课题)明细账相符。八、转拨科技经费的审计原则(一)承担单位转拨科技经费必须有市科委的批复材料或任务书中有明确规定。(二)承担单位除需提供转拨经费的相关拨款依据,还应取得收款单位收到款项的有效证明资料。 九、结

13、余资金的审计原则 项目结余资金不得转为基本支出使用,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入“暂存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凡经审计确认的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应在审计报告“说明事项”中予以披露。 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计原则 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中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关于延伸审计的原则 发生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外协费支出,应进行延伸审计。延伸审计的形式包括报送审计和现场审计。外协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加工产品、委托服务、委托技术研发等事宜。事务所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延伸审计的形式并对经审计后确认的支出

14、做出审计工作底稿。项目执行单位应提供外协合同、协议、明细预算、概算及相关验收资料,外协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核算账簿、支出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十三项预算科目的审计原则十二、十三项预算科目的审计原则 根据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0576号)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执行需要,在已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内,确需对单个科目财政资金预算进行调整,且调整 幅度超过15%以上的,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以下凡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单个科目预算调整,需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的不含15%以下的调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

15、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参加人员(数)一致。科技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人员费支出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表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变更材料。 人员费应如实支付,不得有虚列、挪用,以及虚增人数、天数的情况。 (二)设备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科技项目资金所购置和

16、试制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含样机)需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由市科委批准。 1.设备的规格、型号等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表列示相符,否则应出具市科委批复的设备变更材料;审计时应取得采购设备明细清单及采购合同并对设备(包括未在任务书中列示的设备)进行实地盘查、核对是否运行正常、账实相符。凡与预算不符又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或已购买未使用的设备应作为重点,在报告中披露。 2.针对承担单位提出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实地盘查的情况,需由承担单位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说明中需写明无法实地盘查的原因及实际购买的设备清单(应与任务书及预算表相符)且承诺设备是否按照课题进展已按期到位、是否运转正常。 3.项目(课题)中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进行设备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出具相关材料。 4.使用科技经费原则上不能购置通用设备,否则需出具市科委主管处室签署的意见。 (三)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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