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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员考核细则一、考核对象按省局或市局有关规定取得资质的人员,包括药品GMP检查员、药品注册现场核(检)查员、药品GSP检查员、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化妆品检查员等。二、计分办法考核总分100分,其中人员出勤20分,工作作风20分,业务能力50分,综合评分10分。(一)人员出勤(20分)采用扣分制。调派检查员不出勤,且无同等资质检查员代替参加或无书面原因说明报市中心同意的,每次扣5分;培训不出勤且未报市中心请假同意的,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二)工作作风(20分)根据检查员互评结果和市中心考评结果综合确定得分。(三)业务能力(50分)1.市中心考评占7
2、0%o市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情况和递交的检查报告,对每家企业的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报告评定表进行评定记分,若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并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的,在现场检查报告评定表中的加分栏项加10分。2.检查员评议占30%o市中心根据收到的检查员互评表统计确定。(四)综合评分(10分)市中心根据检查员调派配合情况、履行检查情况、检查能力、培训考核情况及其他市中心认为需要考评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得分。(五)一票否决项根据检查员评议结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反馈综合确定。违反现场检查有关规定并被查实的,采取一票否决制,直接定为考核不合格。(六)加分项检查员通过现场检查情况反馈或其它方式为市中心提供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5分。积极向省检查中心相关杂志投稿,每采纳录用一篇的,加5分。检查员在市中心组织的培训班上讲课的,加5分。总加分不超过30分。三、考核结果及运用(一)每年1月份,由市中心对上年度参加检查的检查员进行考核。60分及以上的,考核结果为合格。6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二)市中心依据考核结果,原则上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评选优秀检查员,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