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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土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2、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7、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8、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3、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0、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萱理。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1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14、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5、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6、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17、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18、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5、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19、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杜切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2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
6、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M降职、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理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2、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2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走、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二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2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E寸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9、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8、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3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32、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3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9、3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3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走安全空效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36、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7、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贵、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8、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39、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
10、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甄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40、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41、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42、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43、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44、生产
11、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臼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4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4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12、能力考核合格。4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49、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50、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51、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5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
13、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避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5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56、安全生产法规定,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5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为切邀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5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14、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6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6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巨擅离职守。6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6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15、危险因盍、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6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6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66、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6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6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6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o70、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1、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7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7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