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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
2、施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相关标准、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见附表1、2)O(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二)专项费用:是指
3、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规定附表内容及标准计算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和要求所采取的,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且符合本规定附表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应予按实计算的费用。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专项费用”及“按实
4、计算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专项费用及“按实计算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二)专项费用: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本规定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标准计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单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照XX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算。(三)按实计算费用:应根据施工现场清空、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依据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进行计算。(四)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
5、,“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2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沆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良且又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相应高级别费用标准计取,不得重复计算。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并根据本规定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出“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是,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签定合同时,应将“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定的要求按实调整。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50
6、%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事故的,以及未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确定且实际发生的“按实计算费用“部分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进行签证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专项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
7、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
8、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文明施工阶段评价、综合评定。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则及技术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9、市、区县造价和安全监督机构按工程监管权限分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没有提交50%专项费用支付证明及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本规定由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XX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同时停止执行。附表:1、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组成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