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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甲方:(银行机构)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丙方:(监管部门)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证证号:,地面积:平方米,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
2、:万元。其中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乙方为监管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预售资金接受监管,丙方为监管项目的监管部门。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资金账户账号O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西建房2021189号)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
3、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乙方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取或者转作他用。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须实行网签备案,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证明。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丙方进行审核、确认,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九、丙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甲方、乙方
4、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甲方、乙方必须配合,不得阻挠。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的监管意见实施资金的拨付、结算、报表等工作,对不按照监管意见实施的,暂停合作关系,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十一、乙方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对预售项目工程建设以外的任何其他开支,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并负有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的义务。十二、乙方对所提供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材料、凭据、影响资料等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十三、协议的终止监管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十五、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十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十七、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XX银行乙方:XX开发公司丙方: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