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职进修短期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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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在职进修短期培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1.1 目的-1-1.2 定义-1-1.3 适用范围-1-1.4 管理部门-1-第二章公费、公假在职进修/短期培训-2-第一节申请资格与手续、口头报告及计划变更-2-2.1.1 申请资格-2-2.1.2 申请手续-2-2.1.3 口头报告-4-2.1.4 进修计划变更-5-第二节进修/培训费用补助-6-2.2.1 国外进修费用补助-6-2.2.2 国外短期培训费用补助-7-2.2.3 国内进修费用补助-7-2.2.4 国内短期培训费用补助-7-2.2.5 其他-7-第三节进修/培训成效管制-8-2.3.1 进修报告缴交-8-2.3.2 进修心得报

2、告安排与管理-9-2.3.3 研究计划的申请-9-2.3.4 短期培训报告缴交-10-第四节保证-10-2.4.1 国外公费或公假进修/培训-10-2.4.2 国内公费或公假进修/培训-11-第三章学位进修123.1.1 申请资格123.1.2 申请流程123.1.3 进修原则12第四章附则144.1.1 给假144.1.2 进修期间回京144.1.3 保险144.1.4 实施及修改15附件一XXXXXX医院在职进修/短期培训申请表16附件二XXXXXX医院书面进修/培训计划报告17附件三XXXXXX医院出国进修口头报告申请及评核表18附件四XXXXXX医院国外进修回国后计划推展提报表19附件

3、五1XXXXXX医院在职进修(中期)报告呈核表20附件五2XXXXXX医院在职进修(结业)报告呈核表21附件五3XXXXXX医院在职进修报告审核表22附件六XXXXXX医院医疗设备(或技术)发展提报单23附件七XXXXXX医院短期培训心得报告24附件八XXXXXX医院非医师人员在职学位进修申请表25附件九XXXXXX医院Attending医师离院申请单26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使本院人员参加在职进修及短期培训各项作业有所遵循,特订定本办法。1.2 定义在职进修:指离院进行累计时间四周及以上的培训或学位研修。短期培训:指离院进行累计时间四周以下的培训。1.3 适用范围本院人员于在职期间至国内、

4、外进修/培训与业务有关的学位、技术或管理知识者,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1.4 管理部门本院人员申请在职进修/培训的资格、口头报告,以及心得报告安排、缴交管制与审查等业务管理部门为科教处。第二章公费、公假在职进修/短期培训第一节申请资格与手续、口头报告及计划变更2.1.1申请资格凡以公费或公假申请在职进修/短期培训者,应符合下列条件:(1)需具备与进修/培训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资历,若因医院业务开展或合法证照需要,不足两年者申请时予以特别说明呈核。其中申请赴国外进修者,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2) Attending医师及已完成专科医师培训的医师需在本院服务满半年(含)以上,其他人员需在本院服

5、务满二年(含)以上,若进修系为配合本院医疗业务发展或符合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规规定资格者除外。(3)非医师人员赴国内外进修连续30天(含)以上人员,须为四十五(含)周岁以下;其余与工作专业发展有关的进修,须为五十五(含)周岁以下。(4)赴国外进修者应通晓英语或进修国语言并通过主管机关语言测验。(5)短期培训以国家级及XX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院依法执业所需证照类培训、上级主管机关规定临时培训为主。2.1.2申请手续提出时机A.国外进修/短期培训者:申请人需于进修二个月前提出。B.国内进修者:申请人需于进修一个月前提出。C.国内短期培训者:申请人需于培训一周前提出。D.进修或短期培训出发日(含)

6、之后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流程A.国外进修/短期培训1)国外进修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在职进修/短期培训申请表(附件一)书面进修/培训计划报告(附件二)(报告重点与口头报告相同)出国进修口头报告申请及评核表(附件三)国外进修回国后计划推展提报表(附件四)进修机构邀请函(需手签章)个人简历申请及资料审查程序如下:申请人提交以上材料,经科/部主任初审通过同意推荐后送科教处,科教处审核通过后提报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医教会),申请人进行口头报告,委员会讨论决议,经讨论通过者依讨论意见修改进修计划等材料送科教处复审,复审通过后呈院级主管核签。2)国外短期培训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在职进修/短期培训

7、申请表(附件一)(2)书面进修/培训计划报告(附件二)培训机构邀请函(需手签章)申请及资料审查程序如下:申请人提交以上材料,经科/部主任初审通过同意推荐后送科教处,科教处审核通过后呈院级主管核签。B.国内进修/短期培训1)国内进修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在职进修/短期培训申请表(附件一)书面进修/培训计划报告(附件二)进修机构申请表/进修通知书申请及资料审查程序如下:申请人提交以上材料,经科/部主任初审通过同意推荐后送科教处,依核决权限予以核签。2)国内短期培训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在职进修/短期培训申请表(附件一)(2)培训机构通知书申请及资料审查程序如下:申请人提交以上材料,经科/部主任初审

8、通过同意推荐后送科教处,依核决权限予以核签。6)公派进修/培训费用类别及时间:经医院同意派出的进修/培训均为公派,分为公派公费、公派自费两类。公派出国进修培训原则上以六个月为限;公派公费者具体待遇保障见第二节所述;公派自费出国进修培训者需至人资组办理个人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以缴齐基本保障费用为准,按期回院工作予以返还。逾期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职专项培训(进修)服务协议书签署:以下情形的在职进修/培训均需在申请签准后至人资组签署在职专项培训(进修)服务协议书国外进修满一个月(含)及以上者国内进修满三个月(含)及以上者单次进修/培训费用达5000元(含)以上者各类专科护士认证培训者院级主管核定的其

9、他情形2.1.3口头报告申请公费或公假赴国外进修者,应办理口头报告审查。(1)申请程序由申请人填写出国进修口头报告申请及评核表(附件三),呈科教处安排口头报告相关事宜。(2)报告时间:15分钟。(3)报告重点A.出国进修目的及研习内容、需要时间。B.拟前往进修研习项目在本院及国内目前概况的自我评估。C.拟前往进修机构的国际声誉、师资阵容及指导教授的学术能力评估说明。D,本次进修对个人、科内及医院的预期贡献。E.进修返院后预定推动工作计划及时程表。F.本次进修除本院既有公费的补助项目以外,需额外付费项目、金额及拟处理方式说明。(3)评审委员由科教处就医教会任职委员提名3人,经主席核定担任评审委员

10、。(4)评审原则经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审委员同意者,始为通过推荐并进行后续审查。2.1.4进修计划变更(1)进修计划经呈准后,在尚未成行前或于进修期间拟变更进修计划内容者(含取消、延长及提前完成进修,或变更进修机构),均应重新办理申请及切结保证手续,经呈准后始得变更。(2)国外在职进修如无法按核定期限完成进修需办理延长者,应先经原三位口头报告评审委员审查通过后再比照前款规定申请展延,但至多延长至一年。(3)若延长进修时间累计超过一年者应按照在职专项培训I(进修)服务协议书约定办理赔偿与人事关系手续。(4)延长进修人员的研究计划申请及通过期限应依核准延长年限顺延缴交,同时应重新签定在职专项培训1

11、(进修)服务协议书,保证年限以延长进修结束后起算。(5)进修计划呈准后因故延后行程者,应由科教处审查并呈院级主管核准,重新填具在职专项培训1(进修)服务协议书后始得办理离院进修。第二节进修/培训费用补助2.2.1 国外进修费用补助(1) XX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A.项目录取人员出国研修费用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现行规定执行。往返国际机票及在外奖学金生活费的发放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相关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本院各支付一半。具体补助标准如下:a.生活费:申请人出国前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一次性发放前三个月生活费之80%至个人账户,赴进修机构报到后补足剩余20%费用;之后每月

12、按月全额发放生活费,直至回国。b.机票费:出国进修期间给予往返一次之机票费用。申请人确定乘机日期后报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由基金委负责购置机票。c.签证费:签证办理完成后持签证及交费凭证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给予报销。d.学费:依留学基金委规定,签证获得j签者予以报销,其他签证类型不予报销。若确属医院发展必需之进修,申请人可个案提报签呈,科/部主任同意后交科教处审核,审核通过者呈院级主管核签,签准后方可由院方承担学费。8. “XX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录取人员,在本人科研项目预算中有对外交流相关预算者,可自科研经费支付适当额度费用用于在外交流。C.在批准的在夕M亭留期限内,本项目派出人员的原基本

13、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租补贴、基本福利、住房补贴)不变,但不享受岗位津贴、附加津贴和奖酬金等待遇。(2)其他赴国外进修项目A.按照申请项目具体规定执行。B,比照2.2.1、(I)B、C的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待遇。2.2.2 国外短期培训费用补助公费参加国外短期研习注册费凭收据报销,旅费则依出差管理办法规定报支交通费及杂费。2.2.3 国内进修费用补助公费赴国内进修的进修费凭收据报销,旅费则依(出差管理办法规定报支交通费及杂费。工资福利待遇比照2.2.h(1)C的规定办理。2.2.4 国内短期培训费用补助公费参加国内短期培训凭据报销,旅费则依出差管理办法规定报支交通费及杂费。2.2

14、.5 其他(1)申请进修/培训时,其本人应先洽请进修机构提供膳、宿,以与其他学员共同生活为原则。如进修/培训I机构免费提供膳、宿时,即不得报支该项费用,若进修/培训机构无法免费提供膳、宿者,则进修/培训人员应向进修/培训机构取得证明,以做为申请及报支膳宿费的依据。(2)申请进修人员如同时获得进修机构、教育部或其他团体等费用补助,本院补助不予扣减,惟先保留50%补助款,待学成回院后核给。保留款核给申请原则如下:A.须于规定期限内完成进修并取得结业证明。B.出国进修者回国后两年内以本院名义发表SCI论文至少一篇(不含进修期间发表的论文)。C.依规定时程于回国后六个月内提出研究计划申请,回国后至多三

15、年内通过省部级及以上基金审核。进修人员完成以上规定事项者,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送科教处审查后,送人资组办理核发保留款。(3)若进修期间未主动提报有获得其他机构费用补助者,经查明属实,依不得重复支领相关补助费用的原则,扣减重复支领之金额。第三节进修/培训成效管制2.3.1进修报告缴交(1)公费或公假进修人员应依签准的学习项目专心一致、勤勉向学,进修期间每三个月一次撰写并提报!在职进修(中期)报告呈核表(附件五1);进修结束时撰写在职进修(结业)报告呈核表(附件五2)并检附!在职进修报告审核表(附件五3)提报呈核。(2)科教处应聘请该领域专家至少二位,以评估进修人员的心得报告内容并完成在职进修(中期)报告呈核表。(3)进修报告内容应获二位委员同意并呈院长核准始得销案存查;未获委员同意者,应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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