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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一、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二、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