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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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孜藏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潍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油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含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

2、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第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适用本细则。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职责法定、程序

3、规范、监督有力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主管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自治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自治州、县(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

4、的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队伍建设,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包括:(一)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二)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三)自治州范围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州、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法律

5、、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第十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包括

6、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一般不使用“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名称。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具体到年月日。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前予以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十三

7、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确需超过5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的,经合法性审核后,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执行。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其他文件相混淆。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加

8、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上级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工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避免层层发文,确有必要制定具体措施的除外。第三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第十八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本

9、机关的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对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立项调研。第十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起草单位,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起草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参与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起草。第二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形成起草说明。第二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起草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采取非公开的形式征求意见

10、:(一)为处置已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二)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日,并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职责关系密切的,根

11、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制定机关主办,其他制定机关配合。不联合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主动协调。第二十三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进行调研和评估论证。需要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论证意见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中载明。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

12、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书面评估报告应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中载明。第二十五条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可以征求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交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

13、定。对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制定机关讨论决定。第二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审核材料报送政府办公机构,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审核制定的必要性和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符合要求的,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没有必要制定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者不规范的,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说明情况后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制定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参照第一款规定报送本部门办公机构和审核机构。第二十八条起草单位送审规

14、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请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请示;(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起草说明;(四)征求意见汇总表,载明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五)征求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六)制定依据对照表;(七)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还应当提供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四)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五)是否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的禁止性规定;(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三十条合法性审核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

15、律师和有关专家协助。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涉及疑难法律问题的,审核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组织进行咨询。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可以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审核机构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第三十一条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收到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全部材料之H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予以协助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补

16、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第三十二条审核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抄送审核机构。第三十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第三十四条起草部门应当向制定机关有关会议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说明应当载明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过程中听取意见的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结果等内容。集体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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