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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全县未成人保护工作,研究审
2、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政策、规划、措施、标准;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各级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乡镇强化督办问责;总结、交流、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组成人员组长: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委政法委分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副书记成员:县
3、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人大民族法制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工商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保局、县政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三、其他事项(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委网信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团县委、县妇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政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