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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一、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积极支持新改建老旧小区等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设施,结合实际施划一定数量的路内停车泊位。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或取得。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鼓励以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赁结合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在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
2、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二、丰富汽车金融服务优化汽车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开发设计符合二手车和新能源汽车特点的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和保有环节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适当扩大绿色金融服务覆盖面,在业务范围内合理增加各地市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有效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制定差异化的汽车贷款业务审批策略,设立汽车消费贷款审批快速通道,设立新能源汽车消费贷款专项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三、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支持二手车经销业务。允许登记注册住所和
3、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并向辖区市级商务部门做好备案,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完善相关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向商务部门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向自然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向商务部门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
4、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优化二手车交易模式。实行车辆交易登记异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传递,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买卖双方可选择在车辆登记地或者新车主住所地进行交易、开具发票和办理车辆查验、登记。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税务等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识别阻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发票开具情形,加大部门共享核查信息力度,加大车辆关键信息比对,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