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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和经费追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算,规范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和经费追加管理,根据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财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建维修工程,是指利用学院自筹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开支的基建建筑工程和维修改变工程(含线路管道改变工程、设备改变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绿化改变工程)。第三条基建建筑工程和维修改变工程未涉及经费追加的变更,一般性变更,由后勤基建部门提出变更报告或签证,分管院领导进行审批;重要内容变更的,由后勤基建部门提出,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主要关键内容发生变更的,根据
2、项目立项审批的主体,由院务会或党委会审批。第四条基建建筑工程项目和维修改变工程项目变更需要经费追加,基建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经费追加超过合同价10%、维修改变工程项目变更经费追加超过合同价30%的,需按立项审批程序办理。第五条基建建筑工程项目变更需要经费追加的,累计追加2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部门提出,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累计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审批;累计追加经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院务会研究审批,累计100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研究审议后报党委会审批。第六条维修改变工程项目变更需要经费追加的,累计追加2万元以下
3、的,由后勤基建部门提出,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累计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审批;累计追加经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院务会研究审批,累计50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议研究审议后报党委会审批。第七条后勤基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工程立项审批规定和程序,严格管理在建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加强施工全过程和质量监督,对施工质量具体负责,减少变更和经费追加。第八条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必须在履行变更签证审批后,方可实施。有监理单位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工地代表、工程技术负责人、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按变更规定程序审批;没有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由现场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学院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变更规定程序审批。第九条基建维修工程变更签证要内容详细,清楚准确,不得修改,完成变更审批后,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作为项目决算审计的材料提交。变更审批未完成或内容不详不准、存在涂改的,项目决算审计时不予采用。第十条本规定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所指本数,“以上”均包括所指本数在内。本规定所列内容与学院相关制度中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财务部门会同监察审计和后勤基建部门解释。本规定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