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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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充分发挥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作用,增强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共XX县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目的是拓宽党的工作渠道,切实加强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政治领导,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友展。第三条在工商部门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登记的,按经济性质划分属于私营、外商投资、个体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均属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范围。第二章选派

2、方法第四条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本着派驻企业党建工作谁负责谁选派的原则进行,并向县委组织部备案。第五条由县委组织部会同派出单位党组织采取统一调配的方式,选择合适人选作为党建工作指导员O每名党建工作指导员最多负责3个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六条被选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2、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洁奉公,乐于奉献,联系群众,工作务实;4、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5、中专以上文化,有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身体健康。第四章工作方

3、法第七条党建工作指导员采取兼职工作的方法,不作为派驻企业职工,不参加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利用工余或业余时间,通过调查研究、讲课辅导、走访谈心、参加有关活动等方法开展党的工作。第五章职责任务第八条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主要职责任务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和会议精神,引导和监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2、指导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负责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重点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为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打好基础;3、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业主的思想政治工作

4、和党的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业主提高政治觉悟,认同并支持党建工作;4、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工会、共青团、妇代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5、围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积极建言献策;6、协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各种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7、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开展党的活动的新途径和新办法。第九条派出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任务1、领导与管理派出的党建工作指导员;2、与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单位协调沟通,帮助党建工作指导员合理安排好本职工作与党建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5、投入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指导工作;3、在派出党建工作指导员前,同派驻企业沟通协商,做好业主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力争得到他们的认同与支持;4、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认真把好选配关,做好培养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5、做好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指导、督查、考核和奖惩工作;6、培植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典型,及时总结,加以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六章管理制度第十条到岗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每月必须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不少于4次,记好党务工作日志。每年撰写1篇有情况、有建议、有分析的党建工作调查报告。第十一条例会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每月向派

6、出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派出单位党组织每季度末要开一次党建工作指导员例会,县委组织部每半年召集各派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派驻企业主和党建工作指导员进行例会。例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汇报,交流经验,解决问题,布置工作。第十二条督查制度。派出单位党组织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党建工作指导员到岗记录、工作日志进行重点抽查。定期到非公制经济组织征求业主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检查了解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并及时指导和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三条考核制度。县委组织部要把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目标考核,进一步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促进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派出单位党组织要制定具体详细的考核办法,并负责派出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成效的全面考核,评出等次。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并通报其工作单位和派驻企业。要将考核结果与干部年度考核相挂钩,作为对干部表彰奖励、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考核,对工作无起色、工作责任目标不落实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进行通报批评,免去党建工作指导员职务。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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