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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室外转货管理办法第一章票据使用第一条使用返货单据,填写最终目的地第二条货场使用返货小票制单时应写明:货场-成都的费用;中转费用;成都-目的地费用(含全程提付、全程已付、半程已付)第二章外转内容第三条外转货费用结构:1、全程已付2、全程提付3、货场至成都/中转费已付4、货场至成都已付/中转费提付第四条外转货发货标准:公司现要求各货场在填写返货外转单时请在返货票上大致注明该货物的体积及重量等相关信息。第五条外转利润分配模式:货场提取外转货毛利润(指发货后差价)30%,公司提取外转货毛利润10%,剩于60%划分给综合业务部项目组。第三章处罚第六条凡制单未写最终目的地者,例如(三台-北京写为三台到十陵,备注栏内写到北京者),按10元/单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八条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归财务部票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