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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云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52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7)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做好我区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
2、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根据市“学前教育资助总人数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的要求,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和幼儿园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有效解决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就学困难的问题。二、资助对象(一)受资助的幼儿园范围。经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以及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相当的幼儿园(含幼儿班)。(二)受资助的对象1 .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优
3、先对在经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以及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相当的幼儿园(含幼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具体包含以下几类: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须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等。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4、五保供养证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低收入家庭(有贫困证明)。优抚对象、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三代证),或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 .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在落实上述幼儿接受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市“资助面尽量不低于全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的要求,对在经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就读的,根据所持证明材料在
5、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中的指标,计算参考分值在15分以下的农村地区、较低收入、随迁子女家庭、受疫情影响等困难群体家庭子女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可申请第二类资助。3 .同时符合以上资助条件的同一幼儿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不同时叠加享受。三、资助标准(一)对符合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的幼儿,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按不低于1300元/人/学年(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二)对符合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的幼儿,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按不低于400元/人/年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以上各类资助标准视当年各级财力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四、经费来源学
6、前教育资助资金按照学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担,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省市区财政分担比例执行。五、实施程序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要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省市文件要求推进落实。(一)资助对象的认定资助对象的认定由幼儿园初审、教育指导中心复审报区教育局组织联审、备案。具体认定流程参照印发V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52号)执行。(二)资助申请学前教育资助经费按学期下达,每学
7、期初申请一次。具体程序如下:1 .政策宣传。幼儿园要建立以园长为组长,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班主任等相关老师为组员的资助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家长会、书面通知、公告等各种有效途径,向家长(监护人)做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宣传。2 .资助申请。幼儿园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组织符合学前教育资助条件的儿童,由家长(监护人)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幼儿园提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3 .幼儿园审核。幼儿园在收到家长(监护人)困难申请后,幼儿园应成立由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本学期资助名额,按照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8、指导意见要求,对申请家长(监护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和认定。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在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拍照存档。4 .复审。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将拟享受资助的儿童公示名单以及幼儿园学籍及资助信息统计表汇总上报教育指导中心。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后汇总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5 .联审。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上报材料审核后,将确认的资助名单通知幼儿园,并按财务规定下达资助资金。幼儿园落实通知受助儿童家长(监护人)。6 .资金发放。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必须全部发放到儿童监护人处,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或减扣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在进行资助资金发放时,资助资金须由儿童监护人领取并在学前教育资
9、助资金签领表上用黑色签字笔签名,班主任签字确认。同时,园长须在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汇总表签字审批。以上两表和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统计表留存学校作为财务档案保存备查。7 .录入系统。幼儿园把享受学前教育资助的儿童有关信息录入学前教育资助系统中,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受助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做好学前教育资助系统数据维护工作。8 .归档。幼儿园参考广东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档案管理意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档案。六、实施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区教育行政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审核幼儿园
10、上报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名单,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答复幼儿家长(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本行政区所属各级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基础信息。区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工作,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安排专人负责资助政策宣传、实施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落实资助资金发放和建立本园学前教育资助幼儿基础信息等工作,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学前教育资助信息采集工作,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认真做
11、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受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三)严格规范程序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制定规范的申请、公示、评审、审核、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统一发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平。(四)强化资金管理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省、市下达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及我区资助人数、资助标准足额安排,不得挪用。区教育、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
12、、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六)加大宣传力度准确把握政策要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使广大家长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七、其他(一)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2018年11月白云区财政局、白云区教育局制定的关于印发白云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二)本通知与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为准。(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