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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和机构设置一、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1 .实行垂直管理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以及设在各地的监察处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全部归中央管理,包括监察装备、人员的工资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它不同于质检、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实行的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2 .监察和监管分开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不承担矿山安全监管的职责,只实行对矿山安全的监察职责,矿山安全监管的政府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承担。3 .分区监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各地的监察处不是以现有行政区域为基础,而是根据矿山安全工作的重点,在大中型矿区和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往往一个矿山安全监察处的监察范围包括多个行政地市和县。4 .国家监察正是基于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上下垂直的管理体制,与地方政府没有人、财、物的关系,因此,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对矿山安全的监察职能。二、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在应急管理部下,国家单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副部级,行使对矿山安全监察的行政职能。国家在27个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在重点矿山地区设立若干监察处,负责相应范围的监察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应急管理部审议,必要时可以应急管理部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