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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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院民主办学进程,营造和谐的办学氛围,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与学术队伍建设方面的“智囊团”的作用,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章程、福建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成立文学院教授委员会。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对学院有关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与咨询的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具有正高级别职称的教授组成,含学校和学院返聘的教授以及学院兼职教授。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经教授委员会同意,可成为教授委员会委员。第四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学院党政领导不兼任教授委员会主

2、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教授委员会选举产生。设秘书2名,由教授委员会主任聘请有关的教师和行政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具体会务。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到会主持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教授委员会可设若干工作委员会。第六条教授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四年Q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身体、聘任变动及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学院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八条审议、通过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的重大学科建设与学科发展事项。第九条审议、通过学院制定的教学改革、科研创新和人才(团队)培养的重大计划、工

3、程。第十条审议、通过教学科研专业人才的选聘、引进事项。第十一条审议、通过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提请的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调整问题。第十二条定期向院党政会议提供学科发展信息、学术研究动态和学院发展的建议。第十三条讨论、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议决其他重要问题或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议题由学院领导与主任委员商议确定提出。若有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书面提议的议题,可列入教授委员会议题内。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票决或其它形式决定有关事项、议案是否通过,原则上应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根据职责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全体会议。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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