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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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泉州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闽泉狱减字第45号罪犯韦红义,男,布依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农民。曾于2008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6日因抢夺罪、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IoooO元,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0日因盗窃罪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

2、016)闽0303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红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赔人民币3887元。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2016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7月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5刑更78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韦红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1.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72分,合计获得2673.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得21

3、57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8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556.68元,月均消费327.8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63.6元。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韦红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红义予以减刑五个半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韦红义卷宗壹册2.减刑建议书肆份福建省泉州监狱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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