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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公司项目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电焊工、外架工、吊篮安拆工、塔吊安拆工、吊篮安拆工、施工电梯安拆等。三.职责3.1综合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管理工作。3.2安全部负责对公司及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监管工作。3.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申请、日常安全操作生产管理工作。四.工作程序3.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
2、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3.2、 综合部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4. 3.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4. 3.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维护保养;4. 3.3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4. 3.4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4. 3.5拒绝违章指
3、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4. 3.6工作范围必须与所持作业证相适应。4.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切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4.2、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4.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4.5.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4.5.3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业十年以上,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1次。4.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外来施工人员及外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及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4.6、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件自动失效: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3)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5)调离本工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作业的。4.7、 公司安全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