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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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第四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县医保局、县文明办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认定。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保局、县文明办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和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见义勇为的评定工作。第六条见义勇为申请

3、认定的日常工作由县公安局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全体成员召开会议或者书面征求各成员意见,由到会成员进行集体投票表决或者收集各成员书面审阅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七条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应当列入县每年的财政预算,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举荐认定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

4、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认定。第九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第十条向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或者举荐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伤残或者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可以同时提供有关单

5、位、人员的见证材料。第十一条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认定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未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拟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其事迹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认定工作时间。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6、第十三条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抚恤奖金;(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有关单位可以对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按规定申报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第十四条本县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上级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一)牺牲的,颁发10万元人民币。(二)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情颁发5万元至8万元人民币。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万元人民币;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7万元人民币;3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5万元人民币。(三)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

7、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3万元至4万元人民币;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1万元至2万元人民币。(四)对未达到轻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被中央、省、市级媒体报道,社会影响力大的,视情颁发3千元至8千元人民币。第十五条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认定后,对符合省、市规定的,应当向省、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省、市级奖励。向省、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奖励的,应当提供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及省、市要求的相关材料,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出具评定意见,按照省、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人员伤情鉴定,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提出,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

8、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复核。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鉴定,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第十七条本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可能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米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第十八条对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情况及时通报本辖区各类慈善、基金、社团组织机构,尽可能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团体共同参与、支持弘扬见义勇为良好社会风气。第十九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

9、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条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推荐就业。第二十一条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救助。第二十二条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10、范围或者符合城乡特困供养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我县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按政策纳入孤儿或者困境儿童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符合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救治、抚恤保险。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烈士遗属享受相应抚恤优待。第二十三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11、,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申请我县常住户口的,符合迁入条件的,县公安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第二十四条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等情况,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予经济审查,及时提供援助。第二十六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调查核实、处理见义勇为申请和举荐,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的监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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