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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 管理和监督,理顺学院各种财务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会计 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和报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有关财 经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 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学校与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 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
2、编制学院预 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 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 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 实完整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 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监督,防范和 化解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 益,推动学院内涵式发展。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下属各部 门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集体领导 下的“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3、”的财务管理 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院财务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行统 一领导,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 务规章制度、统一预算决算管理、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 财经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人员管理。“集中管理”是指学院设置的财务综合管理职能部门 (以下简称财务处)作为学院的唯一一级财务机构,对学院 的各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主要包括财 权、财力、财务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统一 管理。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总会计师、有关院领 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 审议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学 院财经工作领导小
4、组组成成员由党委会议审定。学院财经工 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学院不得以其他形式取代财 经工作领导小组职能。第七条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管理职能机构和学院 财经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 的财务收支,负责制订执行学院的财经政策、规章制度等。第八条 学院校办企业及经济实体等,确因管理工作需 要,经财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可设置独立核算的财务机 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院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独立核算的财 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 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全院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学院的财务 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专职财会人员。校办
5、 企业及经济实体等财会主管人员任免、会计人员聘用、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必须征得财务处同意。财会人员学习培训、后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由 人事教师处、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 则,设置财会人员岗位,并有计划地实行岗位轮换。第十条 财务处要切实加强财务日常管理,按照科学、 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主 管、财会人员岗位职责和责任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内 部牵制稽核制度,财产物资验收、核对、清查等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独立核算的校办各经济实体要以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为方向,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成本核算,全 面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确
6、保 年度目标利润的实现和上交。第十二条学院按照智慧校园建设规划,加强投入,全 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 逐步实现和不断优化会计核算、收支结算、教育收费、职工 薪酬发放、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相关财务信 息化系统管理,并与学院公共服务平台有效衔接,促进学院 财务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和管理。第三章预算决算管理第十三条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综 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原则。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的原则。收入预算应当全面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 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7、厉行节约,优先支持学院内涵发展, 稳步提高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质量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 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统筹合理安排基本建设 投资。第十五条预算编制程序。财务处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 划,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和绩效 目标方案,提交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务会审定后, 报审核批复。财务处根据批准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和有关要 求,编制学院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院 务会分别审议,党委会议、教代会审定后下达执行。学院对 批复的年度预算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学院主管财务的院长负责组织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的管 理和实施,财务处和各二级分院(部)、职能处室(中心)
8、 是学院预算管理实施的执行部门。第十六条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度财务综合预算时, 应考虑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年度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年 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预算应科学合理全面,尽量核实 各项收入,避免赤字隐患;支出预算要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前 提下,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并留有余地。坚决不编制超过 学院财力的赤字预算。各二级分院(部)、职能处室(中心)教学业务费、学 生管理经费、行政管理经费、后勤保障经费、学生招生、就 业指导费等公用经费实行分块定额预算,由各二级分院(部)、 职能处室(中心)负责人年度内统筹管理使用,并对预算经 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第十七条预算执行与调整。学院财务综合预
9、算及各部 门预算包干指标经学院审定下达后,即成为执行依据。除单 位任务、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按预算 程序调整外,一般不予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实行“包干使用, 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 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超预算支出部门,财务处有 权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部门负责人负责。第十八条决算编制。财务处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及时 完成年度内各项账务处理,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核对资产及存 货,清理往来款项,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做 好决算前有关坏账处理。认真总结分析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及 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照省财政厅和的要求,及 时、
10、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报告,编制年度财务 报表、预算会计报表(决算报表)、年度预算整体支出和专 项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报审核通过后按要求进行年度决算社会公开。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院及附属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 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 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 他收入。(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 政拨款,具体包括:1 .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 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2 .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 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
11、技三项费用等。3 .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 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和住房改革经费等。(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 的收入,具体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 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 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育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 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 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S)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 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 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
12、)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 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条学院鼓励各部门在保证其教学科研任务正常 完成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收入,创造条件努力开拓财源,不 断增强经费自给能力。学院及各部门组织收入应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法进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 预算,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账户核算。第二十一条学院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制定,必 须依据和地方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 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学 院内部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
13、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 大收费范围。第二十二条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 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学院各类收费必须领取和使用财 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或校内专用收款收据,并 按规定使用、管理、清交款项。任何单位或部门不能转借、 转让、代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或校内专用收款收据,不得自 行印制和购买三联单进行收费,更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第二十三条 学院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专项收入,要按 专款专用的原则,按项目、按计划支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 用。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在一个月 内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严禁隐瞒、滞留、 截留、挪用、坐支和私设“账外账”和
14、“小金库”。第二十五条 凡有上交学院收入和利润任务的部门、单 位或实体,必须按照学院相关要求或协议约定,在每年12 月20日前将收入或利润上交财务处,以保证学院实现总收 入预算。第二十六条凡学院和各部门组织的需要再分配的收入, 学院制订相应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并根据情况需要进行补 充、调整、完善。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七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后勤 保障、行政管理、学生事务、对外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 金耗费。具体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 出、上交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各类支出必须相应划清其资金来源渠道。专项经费坚持专款专用,按其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配比
15、。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 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各部门 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 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学院对用于教育教学事业的公用经费及部 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预算,包干使用”,由财务处根据 前一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学院的财力状 况,结合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规划的增减因素,提出各部门下 一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学院审定后据以执行。第三十条 根据支出的项目和金额的大小,学院建立财 务支出管理制度。对一些较重大的支出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各经济事项的报销支出应根据学院
16、实际, 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横向和院内教科研 基金项目经费)开支由科技与教育研究处会同财务处制定相 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按其执行。第三十二条学院的专项修缮工程必须在落实经费来源 的基础上,编制专项工程概预算,按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 的审批权限,报批立项后,由基建、后勤管理部门按项目审 定预算控制执行。工程竣工后编制工程决算,并报审计处决 算审计后方可结算。第三十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兼顾发展需要和财 力可能,由学院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的新建基建项目, 由基建处按要求申报立项审批,并按项目预算控制执行。学 院基本建设的一切财务事项均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按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基建项目竣工 后,报审计处进行专项决算审计。第三十四条学院各类设备、材料购置应结合学院发展 规划,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