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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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 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 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特 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 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 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 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 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 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总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五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由地方财政和门领导下的单独核算。第六条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 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 制度执行。第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 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第三章预算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 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

3、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国家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学校预算以部门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 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 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 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 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 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 划以及预算编

4、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 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 批复后执行。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 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第十四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 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 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应当报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 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 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五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

5、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 年度报告。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 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 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四章收入第十八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 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九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 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 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 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 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

6、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 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 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 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 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 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 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

7、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 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支出第二十二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 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三条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 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 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 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 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 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 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

8、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 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 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 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 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 公用支出不得

9、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 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 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 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七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 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 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 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 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 不得

10、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采 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的有效性。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 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算第三十二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 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 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 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 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三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 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

11、四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 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 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 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 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第七章基金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 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 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 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 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

12、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 置的资金。(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 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 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 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 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八章资产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 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13、、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 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 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 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第四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 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 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 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 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 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

14、易耗品 等。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 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 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 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 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 值在IOO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 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 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 及动植

15、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 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 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 产情况。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 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 定处理。第四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 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 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 程的实际支

16、出。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 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 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 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第五十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 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 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 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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