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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差旅费管 理细则部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分院(部)、处(室)、中心: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 费制度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根据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 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高教工委机关差旅费 管理实施细则,综合考虑学院差旅费管理实际和工作需要 等因素,经学院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学 院差旅费管理细则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及部分条款规定, 并对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一、调整学院教职工省外、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一)调整省外7个城市厅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2 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调整省内处级及以下干
2、部职工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 附件二。(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 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 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O(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学院教职工到省外和 省内各市(区)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 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 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二、调整学院差旅费管理细则部分规定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学院差旅费管理细则第十七条 “学院其它外派差旅费的规定”部分(一)-(三)款规定 为:(一)教师外出指导学生分散实习期间,路途每人每天 伙食补助按标准发
3、给;教师外出指导学生集中实习住勤期间, 工作期间住宿费按150元/天人控制,伙食补助按80元 /天人发给。(二)教师实践锻炼期间住宿费按150元/天人控制, 伙食补助按80元/天人发给。(三)公派进修、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按80 元发给。离开学院在杨凌示范区内的不发给伙食补助费。三、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一)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 旅费报销问题。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 或亲友家里的,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 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单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 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 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二)此补充通知,仅就教职工差旅住宿费标准及现行 学院差旅费管理细则中第十七条部分款项进行调整,其 他标准(包括出差交通费、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仍沿用 学院差旅费管理细则和学院省外出差的补充规定文 件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