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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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XX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储存、轮换、销售、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粮油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2、、混存、串换县级储备粮油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将县级储备粮油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完善、严格管理、落实制度和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动用方案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购销、轮换计划,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

3、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轮换差价、保管费用和储备仓库的维修及升级改造费用,以及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社会责任粮油储备体系费用支出及发展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不得在粮食风险金中列支非粮食方面支出;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县审计部门依法对粮食储备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及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4、第九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粮食和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运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补贴等。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

5、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拟定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县粮食和储备中心。县粮食和储备中心根据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和销售。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品种结构等需要,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对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划进行适时调整。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完毕,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比例不得低于

6、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储存年限为主要依据。在常规储存条件和储存品质保持“宜存”前提下,各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一般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豆类及食用油脂不超过2年,成品粮油(含小包装)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第十六条县粮食和储备中心要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情况、储存年限、轮换方式,于每年年初提出当年度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轮换请示。县粮食和储备中心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和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实施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县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

7、整,或提出县级储备粮油的临时轮换计划,商县农发行后下达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可采取静态轮换或自主轮换等方式。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原则上,稻谷和玉米每2年轮换一次,小麦每3年轮换一次,豆类、食用油脂及成品粮油(含小包装)每年轮换一次。如储存条件和储存品质达到要求,县粮食和储备中心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延长轮换期限申请,经批准可延期1年轮换。轮换出入库的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轮换完毕,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承储

8、主体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生产需要,在确保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主确定轮换周期,但不能超过最长储存年限,且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宜存标准。除紧急动用外,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规定比例。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方式由县粮食和储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第十八条县粮食和储备中心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或者县人民政

9、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资料、凭证至少保留6年。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油每批次公开竞价或招标的底价,由县粮食和储备中心根据粮食市场交易情况提出拟定交易底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三章储存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原则上在本县国有粮食企业的仓库储存,需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主体代储。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主体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选择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主体,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县粮食宏观

10、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县级储备粮油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县级储备粮油成本、费用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县粮食和储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定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主体,报县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粮食和储备中心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主体、代储主体(以下统称承储主体)储存县级储备粮油,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县粮食和储备中心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原则,完善县级储备粮油运

11、营管理制度,对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第二十七条承储主体应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油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认真开展粮油质量管控,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储备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县级储备粮油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产的,承储主体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出库粮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油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

12、案保存期限自粮油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油确认和监督检查相关的质量检验,应当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熟悉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政策要求的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中的原粮应当按照不同年份、品种、等级、权属、轮换方式等,成品粮应当按照不同权属、轮换方式等,实行单独的仓房(油罐)或腰间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油混存。县级储备粮油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承储主体应当在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喷涂县级储备粮油的粮油权标识,并在仓内配备信息卡标明

13、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入库日期(年月份)等内容。信息卡应随库存情况同步更新,并能随时接受检查。第三十条承储主体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第三十一条承储主体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不宜存、霉变。第三十二条承储主体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其他原因退出县级储备粮油承储的,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其储存的县级

14、储备粮油由县粮食和储备中心按承储合同和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方案,报县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批准后处理;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监督承储主体按承储合同自行处理。第三十三条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四条承储主体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县级储备粮油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发布及粮情监测等技术水平,并将数据和视频等接入省粮库智能化管理平台,按时上报相关数据,确保互联互通。第四章动用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二)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

15、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应急动用预案,与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紧密衔接,并加强演练,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动用高效。第三十七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县粮食和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和动用指令抄送县农发行。紧急情况下,县人

16、民政府直接下达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指令。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指令。第四十条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四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由保管费用补贴、轮换差价补贴、贷款利息补贴、自然损耗补贴等组成,由县财政部门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解决。费用补贴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实行财政定额包干方式,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按季度划拨给承储主体在县农发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主体的费用由承储主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标准按季度拨付。第四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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