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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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加快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房地产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

2、服务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O本办法所指房地产业执(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员、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从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第三条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等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房地产业信用档案系统和统一发布平台。房地产业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项目业绩、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信用

3、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等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第五条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及良好行为、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进行记录。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之有效的房地产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通过创先评优、通报批评、行业谴责等方式向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第六条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企业应在XX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平台登记注册。第七条房地

4、产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诚信管理平台账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XX市房地产行业诚信平台账号申请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三)企业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复印件;(四)按规定应当配备的房地产行业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个开发项目首次办理施工许可前、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项目合同签订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在“XX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平台”登记项目基本情况。第九条诚信档案是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市场监管、评先评优、资质核准的重要依据。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均

5、按本办法要求汇入诚信管理档案,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纳入企业资质管理。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房地产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情况时,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并将相关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在“XX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平台”登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将在XX开展业务的市外房地产企业的被查处情况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相关部门通报。第十条房地产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和执(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信息的活动。房地产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房地产信用信息的征集方式包括:相关部门和

6、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自行申报等。第十一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个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及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第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XX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或者执(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

7、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或撤销;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个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个人)核查并做出说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个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企业进行实时评价和年度考评。实时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进行量化加减分,实时计算出企业即时信用记分,反映企业即时信用状况。年度考评,是指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企业信用记分

8、的情况,确定上一年度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第十六条企业信用计分按企业信用信息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初始分值为100分,年度期间根据XX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见附件)的计分值进行加减分。第十七条在一个考评周期内,累计减分达到20分以上的房地产企业或执(从)业人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失信警示对象,并依法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一季度末前完成辖区内房地产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考评,根据诚信得分(考评结果)评定房地产企业诚信级别,并利用电视、电台、报刊、部门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扩大诚信影响力,同时按要求报当地政府征信管理机构。(一)诚信A级企业,表示

9、诚信优秀,应具备如下条件:1 .总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考评年度内有1个以上在建或在售项目,且无不良行为记录;3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考评年度有项目代理业绩且无不良行为记录;4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考评年度有经营业绩且无不良行为记录;5 .物业服务企业在考评年度内有1个以上在管项目且无不良行为记录。(二)总得分在90-99分为诚信B级企业,表示诚信良好。(三)总得分在60-89分为诚信C级企业,表示诚信一般。(四)总得分在60分以下为诚信D级企业,表示诚信较差。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考评结果对房地产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一)诚信A级企业:列

10、入诚信红名单,在办理各项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加强宣传,提供给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评比表彰中,优先推荐。(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1年内不予办理项目评优;以适当的方式,向购房人、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提示企业的诚信情况,并建议慎重选择企业提供的服务、产品或与该企业合作。(四)诚信D级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列入企业失信黑名单,在相关网站和媒体进行曝光,并向相关信用联合惩戒部门通报,全面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1年内不将该企业列入免检、免审、项目评比范围。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可委托行业协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第二十条信息提供单位(个人)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损害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誉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梅市建字(2014)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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