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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洒水降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露天煤矿(以下简称)矿区环境,防治粉尘污染,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第二章职责第三条生产作业现场洒水降尘由调度室以及采剥、破碎筛分单位共同负责。第四条洒水作业用水由机电科保障供应,每天供水夏季不得少于2000方,冬季供水不得少于500方。第五条安环科、调度室负责矿区洒水降尘工作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对不按要求、标准洒水的单位进行考核。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六条作业规范调度室负责生活区洒水降尘工作。采剥、破碎筛分单位分别负责各自作业区域内道路的洒水降尘工作,主要包括采装工作面,上煤主干道,剥离主干道,排土场主干道、煤场道路等,作业
2、区有交叉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矿指定。第七条作业要求(一)夏季保持各生产作业区道路潮湿,不扬尘。冬季中午适量洒水,确保路面不扬尘,不打滑、不结冰,保证矿区正常行车安全。(二)分时段进行洒水,每天在开始生产半小时前,对道路完成洒水降尘工作,生产过程中根据情况随时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干旱季节要求经常洒水降尘,保证行车时不打滑、不起尘;冬季要做到雾状喷洒或间隔分段喷洒,要求不能成片结冰,行车时不打滑、不起尘。(三)为保证良好的洒水效果,道路浮灰过多时必须先清理浮灰再洒水。(四)在对煤场各装车点进行洒水降尘作业时,必须保证洒水作业安全,由现场作业人员指挥洒水。(五)大风天气扬尘大、视线差时,报告调度室,及时停产。第四章奖惩与考核第八条不按制度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