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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制度第一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第二条对日常检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隐患经信息管理员汇总统计,按一般隐患、重大隐患进行分类汇总。第三条对上报的隐患要制定隐患整改目标、整改人员、整改资金、整改范围、整改时限,单位负责人(或分管专业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督促落实,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验收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经营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后,报矿安监科予以验收销号,全过程登记建档。第五条上级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矿各科室要以隐患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基层单位,基层单位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完毕后将隐患通知单反馈至矿安全监察科,矿安全监察科或相关专业科室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销号,基层单位将销号台账报送矿安全监察科存档。第六条信息管理员要对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整个过程建立档案,明确登记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所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时间、整改要求、整改督办人和整改完成销号情况。第七条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工作要求全矿各科室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坚持谁整改、谁督办、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