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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水相关规程审批制度1、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完成防治水相关规程后,首先在本单位征求意见,在完善并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认可、签字后,上报审批。2、严格执行集中会审批制度,严禁传阅流动会签。防治水相关规程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调度、防治水、安全监察、通风、机电等职能部门集体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3、防治水相关规程必须提前3天报总工程师,以便安排会审时间。4、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到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查,充分发表意见,因会审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同等技术责任。作业规程审批过程中,组织人员要做好详细的“审批意见”记录
2、,填清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等,参加审批人员必须签字确认,最后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字。5、措施(包括补充措施)由矿分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审批。凡涉及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防治水相关规程会审时,必须有施工单位队长和技术人员参加,否则,不予审批,影响生产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6、作业规程遍之后,组织会审,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工人学习和培训,经过培训和学习后方可入井作业。7、防治水相关规程措施经矿总(副总)工程师审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存在错、漏之处确实需要更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员编制变更措施,并经审批、贯彻执行。作业规程措施严禁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