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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排查旬检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消除矿井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堵塞漏洞,减少不安全因素,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矿每旬必须对井上下各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排查。第三条矿旬检参与人员:矿长、副矿长、副总及各职能科室相关工作人员。检查范围及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员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2 .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容是否具体、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3 .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品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素,是否落实隐患治理防范措施。第四条由安监科提前一天通知各专业检查时间,各检查组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得无故不参加检查
2、,因事请假的可临时调整人员。第五条各专业负责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五定”的原则检查、督促和落实。第六条安监科对旬检过程进行监督,凡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检查漏项、漏点、漏面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第七条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并通报上次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第八条安检站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存在的隐患及问题,并督促各队落实整改验收。第九条安检站在落实隐患整改完毕后,安检技术员及时将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整改通知单报送安监科,对于上报不及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矿将每月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相应处罚,并取消各类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