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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科学院在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科201539号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我院在学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入学与注册1 .新生必须持长江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入学须知要求按期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方可缓期报到。事假不得超过二周,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期满后,仍不能报到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当地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2 .新生报到后,我院将按照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
2、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在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2)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3)保留入学费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4)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3 .新生到院后,应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相关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持相关医院体检诊断证明,到研究生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治疗期间,没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学硕士研究生待遇,须在下学年开学
3、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供治疗地县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相关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4 .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时间返院,并持本人学生证到研究生部报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导师和所在单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纪律与考勤1 .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及院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以及单位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相关单位(部门)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2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据院有关管理条例给予纪律
4、处分和处理。3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向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1)病假。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申请病假。请病假必须凭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提交请假报告,到所在单位及研究生部办理请病假手续。如研究生因公在外地,可凭当地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请假。但每学期病假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应办理休学。(2)事假。研究生请事假须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事假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到研究生部办理请事假手续。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将令其退学。三、休学与复学1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院诊断确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由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并提交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5、,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领导同意,研究生部审查,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2 .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同时提交医院体检复查诊断证明,并到研究生部办理续休学手续,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否则应予以退学。3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及生活补贴。4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已恢复健康的证明书,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经我院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由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复学。5 .休学研究生的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6 .研
6、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经查证落实后,取消其复学资格,令其退学。四、退学1.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3)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4)3年内不能修满学分者;(5)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6)因身体患有疾病,经指定医院确诊,短期内不能治愈,不能继续学习者,或因病休学累计逾一学年者;(7)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8)超过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2 .凡必须退学的研究生,均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报告,研究生部审核,主管院
7、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 .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研究生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研究生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院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4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3)退学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院手续,无故不离院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五、奖励与处分1 .每学年将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奖励。奖励分为国家级奖励及院级奖励两大类。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
8、。院级奖励包括优秀课程学习、优秀论文、优秀毕业生、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实践、优质生源及优秀科技创新等奖项。2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3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2)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3)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4)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影响恶劣者;(5)经查实属靠徇私
9、舞弊考取研究生者;(6)违反院规章制度,情节极为严重者;(7)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4 .受到处分的研究生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向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5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转变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问题与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开来。客观、公正,处分要适当。处分结论要正式通知当事人,允许当事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顽固坚持错误立场,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6 .处分意见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并
10、征求其导师的意见,交研究生部审查,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7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后,回其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在院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离院手续,及时将户口关系迁至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在处分决定批准的当月可享受原助学金及生活补贴。8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将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9 .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被取消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六、毕业、结业及肄业1 .在规定年限内,修完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
11、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2 .在规定年限内,修完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3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4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按教育部规定格式填写、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院印制。七、延长学习期限及提前毕业1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老师及所在单位同意,研究生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生活补贴及院住宿。2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考核,研究生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可以提前毕业。八、就业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择业。九、附则3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4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科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科201359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