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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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d一月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财产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九、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托管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错误

2、!未定义书签。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法定代表人:王军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组织形式

3、: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国富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经营期限:永久存续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4、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五

5、)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L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

6、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2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个月不受上述80%的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7、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

8、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2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9、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o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o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o8)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10、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0)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o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1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12、的其它投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除上述2)、8)、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

13、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

14、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15、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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