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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单位: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法定代表人:受委托单位:XX派出所法定代表人: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万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委托XX派出所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一、委托执法范围在受委托单位辖区内实施部分消防行政处罚的权利(处罚对象的范围与受委托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一致)。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县(自治县)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限定为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个人给予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详见委托执法清单)三、委托执法职责(-)委托单位职责。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4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5 .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3、(二)受委托单位职责。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四、委托期限从2020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废止,导致委托执法依据丧失的,本委托即行终止。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和万州区公安局备案。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