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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院的重大学术问题。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由代表本院各学科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弘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
2、校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第二章职责院学术委员会辅助院长履行以下职责:第五条负责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学科发展方向、科技发展规划、各学科科学研究方向等重大学术问题,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第六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第七条负责评定各类科研成果,审议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第八条对学院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学与科研骨干教师进行资格论证、学术指导与评估,定期对其工作进行检查。第九条负责审议和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组织院一级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境内外的学术交流。第十条学术委员会有义务审议院长委托的有关学术问题以及三分
3、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且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学术问题。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会议原则上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由院长和主任委员商定,不定期召开。第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并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务会议批准。第三章组织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由33-39人左右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院内的知名学者、专
4、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院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动,由学院另行补聘。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组或专门委员会,学科组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在委员中产生。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院长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增补委员或邀请有关专家及学校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报学术委员会研究。秘书处具体负责学术委员
5、会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落实。第四章委员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师、科研人员中选聘。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具有一定的科研决策和组织能力,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中青年委员应占有一定比例。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一切活动,为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全院的整体学术水平而努力工作。如果长期不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院学术委员会可提请院长解聘其委员资格。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学校的办学方针、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方向、重大科研项目评审及学术专著的撰写和出版等提出建议和咨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院学术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